判处死刑,国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行原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副行长王  收受他人财物,益受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贿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审被死缓职务便利,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且有索贿情节,国开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行原摘要: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一审被判处死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副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长王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益受索取、贿案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审被死缓可不立即执行。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赃款已全部追缴,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故对其判处死刑,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缓期二年执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认罪悔罪,利用职务便利,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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