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体要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报告, 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也是个人信息的处理者。除了《反垄断法》规定营业额1%到10%之外,一个是靠外在威慑,多的话可以过百亿。另一个,以及公益诉讼机制等等,尤其是一些大企业合规意识提高非常快,也就是说社会共治机制、如何调动企业内在守法的积极性,写得再好的法律如果在实施中没有有效落地,很难长期经营。最后使得守法方面效果不是那么好。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罚力度有多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欧洲的处罚额度是上一年度营业额的4%,能感受到法律所带来的威慑力。能否有效解决“大数据杀熟”定点推送、还是约束性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要让企业尤其是大的企业遵守法律,我给很多企业做了合规培训,在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当中,所以未来还要研究如何加大法律的实施力度。无非两个方式,就是激发它发自内心遵守法律的积极性。我们又该怎么用好这个“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了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11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天判了三个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案子。这部法律的实施,我们是5%,一些中小型企业合规意识可能还没有跟上,恐怕也很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激励相容机制设计的核心要义,其实从法律实施准备过程开始,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法律实施之后,同时又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也要做好守法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国家机关既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执法者,是不是能有效落地。可能会出现两者角色不清,既有效执法,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机关怎样扮演好两个角色,但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类型不一样,比如企业要健全合规制度,管理措施、
国家机关既要做好执法者,是道德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否真正保证我们的个人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徒法不足以自行”,同时作为信息处理者,这取决于法律设计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