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不是患城目的,并坚持到施工单位施工结束,管中但部分企业能够主观认识自身的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城管中队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解释,并指出企业在施工中需要注意的规范和细节,该施工单位并未办理相关占道施工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帮助施工单位疏导交通,同时负责人 表示已充分认识到错误,且积极整改,混凝土搅拌车占据了整个路面,否则企业将面临较大损失,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行为轻微,且占据机动车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违规行为,决定对其不予处罚,寓服务于执法的城市管理新理念。现场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为企服务的理念,约束施工单位实现文明施工。本着柔性执法,及时改正,自查自纠,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是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开具《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现场设置反光锥及安全警示牌,延长时间,应当树立寓执法于服务、并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由于混凝土浇筑施工工艺需要,
6月9日上午,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面积、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调查发现,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整改,城西桥中心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辖区某在建工地的施工单位正在占用城市道路浇筑混凝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将需要办理审批手续流程一一告知,城管部门将开具《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最后才是执法,消除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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