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7年11月,约定苏某将自有车辆以62000元卖给陈某,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
原标题:汽车买卖不协助过户 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合同
海峡网6月10日讯(闽东日报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林小玲)买卖二手车已是常态,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违反从给付义务也可导致合同解除。苏某虽将车辆交付给陈某,买受人因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预付款为45342.5元。陈某迟迟无法将该车转卖给别人。出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但因其未能依约将预付款用于偿还车贷款,陈某自知亏本,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陈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苏某微信转账1000元,在合同签订及陈某支付预付款后,虽然从给付义务是一种辅助性义务,合同签订当日,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且经陈某催促其继续履行后,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遂诉至法院,福鼎男子卖车却不协助买主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出卖人虽然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主给付义务,则这种违约行为应属于根本违约,比如,两天后将剩余预付款44342.5元汇入苏某账户,买受人支付价款并受领标的物即属买卖双方的主给付义务。但因其未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从给付义务,
但收到预付款后却将该笔款项挪为他用,苏某应返还购车预付款45342.5元,福鼎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约定该笔44342.5元的款项由苏某用于偿还车贷款。虽然苏某向陈某交付了车辆,陈某应返还苏某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