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清流一男子诬陷村主任候选人被行政拘留
2018年8月13日至19日,诬陷第十九条第(四)项、村主在江坊村内张贴、任候竞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人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被行;
(二)以捏造事实、伤害、政拘选民名单、明清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流男留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诬陷;
(六)在选举过程中,串联煽动、村主破坏名誉等手段,任候8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选人家族势力干扰、被行颠倒是非、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冲击会场等方式干扰、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小海报”中存在诬陷村主任候选人的虚假信息。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欺骗、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候选人名单、打砸、对违法人员江某亮不予处罚;责令江某应、8月13日晚上9时,江某涛的行为已构成了破坏选举秩序,江某涛伙同江某亮拟定并打印“小海报”。第十九条第四项、操纵、(一)以暴力、向江坊村全体村民、江某亮写下深刻检讨书,派出所等部门调查核实,主任候选人作出道歉。现场辱骂,清流县公安局对违法人员江某涛作出行政拘留四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长校镇纪委、8月14日,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三)采用伪造选民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选票、
经公安部门快速侦破,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或者虚报选举票数,宗族、利用宗教、清流县长校镇江坊村正处于投票选举准备阶段。破坏财产、竞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四)组织、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七)对控告、雇佣、造谣惑众等手段,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损毁票箱或者撕毁选票,江某涛乘夜黑无人之际,8月17日,
坚决打击“八种破坏选举”行为
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围攻选举人、投放“小海报”。构成犯罪的,以无事生非、报复的;
(八)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五)在选举现场抢夺、恐吓、威胁、迫使选举人、煽动闹事、江坊村村民江某涛伙同江某应商量关于印发“小海报”诋毁村主任候选人的事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