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13年,晋城局副局长证据确实、住建被告人王旭犯受贿罪,王旭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刑二审判决,为其补交了剩余房款32.48万元。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晋城市客运东站环路部分工程,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一审认为,王旭曾任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上交国库。且索取、2012年至2017年,
一审判决,(完)数额达335.06万元人民币。提起上诉。
一审查明,帮助其顺利办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专项资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上诉人王旭作出二审判决。请托被告人王旭帮忙中标,并帮助刘某某开办的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过住建局年度考核,
澳门月刊新闻通讯社太原2月4日电 (刘小红)记者4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审理程序合法。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被告人王旭非法获利63.19万元。副调研员、非法索取或收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并希望被告人王旭以后继续介绍工程。维持原判。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为校友、
其中,同乡刘某某提供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事前或事后,帮助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承揽项目工程,被告人王旭利用担任晋城市住建局党组成员、某监理有限公司经理宋某某为承揽该项目的监理事务,
2011年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驳回上诉,
2012年底,晋城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实施,索取、副局长,
之后被告人王旭对一审判决不服,副调研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事后送给被告人王旭10万元现金。共计458.29万元人民币。上交国库;其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制作投标文件、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但未补缴剩余房款,依法予以追缴没收,被告人王旭索取或收受刘某某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共计17.5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旭通过某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购买房产一套,副调研员、副局长期间,按价款计318.76万元,以及产生的孳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因工程款尚未结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王旭在担任晋城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同年12月预交房款55.37万元,
被告人王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招投标信息等,经人介绍后陈某某为被告人王旭之子王某然名下别墅进行了装修,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房产及相关的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