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开始,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相应的网站和论坛上进行删帖。5月14日,郑某通过支付宝分别转账给余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郑某多次通过网络寻找并承接删帖业务,
原标题:莆田:有偿网络删帖非法牟利 获刑1年
海峡网5月17日讯(东南网通讯员 晨曦)5月7日下午,经统计,城厢法院联合城厢检察院邀请数十名人大代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违法所得,判决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徐某二人8万余元。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扰乱市场秩序,莆田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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