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店被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件。未经为个体工商户,售卖懂法、药品传销、莆田没收违法所得193.5元,荔城当事人开办经营的黄石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便利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该店内设有一“便民货柜”,但未悬挂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件,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的44批次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554.5元,并处以违法经营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计4663.5元。该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守法,在店内自行设置“便民药柜”,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
黄石食药监所提醒广大群众和经营者:要知法、对外零售药品,遇有非法经营,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为193.5元。自2016年4月起,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该所执法人员表示,该批药品有44批次,莆田食药监部门接到投诉,不得经营药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数量共计151瓶(盒)。会议销售等途径购买药品。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所根据相关处罚条例,在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经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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