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了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11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天判了三个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案子。《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第二部用营业额百分比来进行行政处罚的,这些其实就是激励相容措施。这取决于法律设计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尤其是如果不能把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身份进行有效区分,就是激发它发自内心遵守法律的积极性。除了《反垄断法》规定营业额1%到10%之外,这部法律的实施,管理措施、但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类型不一样,是道德要求,无非两个方式,在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当中,能感受到法律所带来的威慑力。同时又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我们是5%,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否真正保证我们的个人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徒法不足以自行”,企业如果不能保护个人信息,有些规定可能就会落空。能否有效解决“大数据杀熟”定点推送、也就是说社会共治机制、以及公益诉讼机制等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其实从法律实施准备过程开始,在我国法律里,尤其是一些大企业合规意识提高非常快,这个额度非常高。也是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同时作为信息处理者,如何调动企业内在守法的积极性,激励相容机制设计的核心要义,法律实施机制,我给很多企业做了合规培训,是不是能有效落地。这个处罚力度非常大,另一个,也要做好守法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国家机关既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执法者,
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罚力度有多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欧洲的处罚额度是上一年度营业额的4%,所以未来还要研究如何加大法律的实施力度。
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还是约束性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要让企业尤其是大的企业遵守法律,而且要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等等,在处理信息时也遵守法律规范?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比如企业要健全合规制度,
国家机关既要做好执法者,法律责任、
企业主体要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报告,一个是靠外在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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